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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晋医保函〔2024〕2号
其他
山西省
现行有效
2024-01-08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清开灵等中成药、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采购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办函〔2022〕37号),我省执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清开灵等药品以及“常见病慢性病”药品等三批次集采药品采购周期已于2023年12月19日结束。为持续巩固集采工作成效,结合近日广东省组织开展的双氯芬酸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价格联动结果,经研究,我省决定参加广东本次双氯芬酸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价格联动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采品种范围
我省上一采购周期参加的广东双氯芬酸等三批次集采药品(已纳入国家第九批集采、江西干扰素集采、京津冀“3+N”集采的药品除外)以及我省目前已结束采购周期未再接续的集采药品,应采尽采,均纳入广东本次双氯芬酸等药品省级带量联动采购,执行广东双氯芬酸等三批次省级带量采购价格联动结果(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本次带量联动采购自2024年1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采购周期为一年。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备选产品仍应按中选/备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本次带量联动采购药品品种如纳入国家组织集采范围,执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
三、中选产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全省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或依托广东平台填报采购需求量,并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同步组织中选/备选产品在省平台挂网,并完成价格联动调整工作。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为协同做好各联盟间集采接续工作,有效保障集采工作的连续性、持续性,省平台挂网的广东双氯芬酸等“三批次”集采目录中已纳入国家第九批集采、江西干扰素集采、京津冀“3+N”集采的中选/备选产品同步联动广东本次相关产品省级带量采购价格,纳入集采产品范围管理,直至新一轮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
五、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及时足量组织生产,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按照省平台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采购协议的签订,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需求。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选择采购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备使用及产品质量等工作的管理,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附件:我省参加广东双氯芬酸等三批次省级带量联动采购药品品种目录.xlsx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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