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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03

发文字号

冀卫法监[2009]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3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冀卫法监[2009]17号

2009年6月3日

各市、各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结合前期各地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情况,决定在全省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全面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好量化分级制度,作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突出抓好县(市、区)量化分级制度实施工作。2009年,各地住宿业量化分级制度实施率要达到100%,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的实施率要达到80%以上。

  三、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办法》开展工作。对于风险性较高的场所,加强监督力度,适度增加监督的频次,促使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四、对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要及时贴挂标识。2009年,各地卫生信誉度A级公共场所挂牌率要达到80%以上,B、C级的挂牌率要达到50%以上。

  五、加强卫生监督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对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及量化分级制度的认识水平,使准确掌握量化评分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六、省卫生厅将量化分级制度实施工作列入2009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并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厅卫生监督局负责技术指导,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各市于2009年11月底前将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卫生厅。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沟通。

  联 系 人:贾丽华
  联系电话:(0311)8782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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