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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9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7]1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09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政办[2017]103号

2017年6月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四个最严”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措施,强化依法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强化综合治理、强化社会共治,抓重点难点,抓薄弱环节,抓基层基础,加快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努力提升各族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2017年食品安全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一)落实《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切实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二)根据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即将出台的《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结合我省监管实际,进一步明确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从源头、生产过程到消费使用各环节的风险管控,加大隐患排查,确保质量安全。
  牵头部门: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三)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粮食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四)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牵头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五)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之间的有效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与管理,建立和完善地方标准目录,建立完善地方和企业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互通机制,逐步完善地方和企业标准信息数据库。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
  (六)本着促进青海地方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针对青藏高原传统特色食品,积极开展新资源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为地方特色食品质量安全和产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
  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进一步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进口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规范及分类“一律”限量标准。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省粮食局
  配合部门: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八)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九)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粮食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十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落实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十三)推行种植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十四)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十五)推行风险分级制度,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中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品备案管理制度、进口食品进口记录及销售记录制度,加强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的监督管理。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严防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牵头部门:省粮食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十七)深入开展农村牧区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牧区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工商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十八)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计划,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年计划、月实施、周公开”、“四个全覆盖”抽检要求,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食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确保食品检验量达到4批次/千人,市(州)、县食用农产品检验量达到2批次/千人,高质量完成全年抽检任务。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方案,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率达到100%,抽检信息公示率达到100%,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二十)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
  牵头部门:青藏铁路公司
  配合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一)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制度和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十二)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
  (二十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二十四)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的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
  牵头部门: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二十五)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部门:青海保监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二十六)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二十七)出台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贯彻落实国家乳制品产业政策,进一步严格产业准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九)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三十)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
  (三十一)研究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三十二)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公安厅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三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
  牵头部门:省委政法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三十四)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
  牵头部门: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西宁海关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九、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三十五)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全面落实“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州县有局、乡镇有派出机构、村和社区有信息员和协管员”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省政府有关规定,确保基层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回调到位。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部门:省编办
  (三十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三十七)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提供检验检测方法技术支撑。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省质监局
  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十八)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三十九)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国家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第三批试点城市(西宁市)运行良好,全面建成国家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第五批试点城市(海东市)项目。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省商务厅
  配合部门: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

  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四十)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四十一)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行动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相关成员单位
  (四十二)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
  牵头部门:省科协、省教育厅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四十三)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四十四)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全省统一的“12331”投诉举报电话呼叫中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四十五)各地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当成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当成重大公共安全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责任。进一步充实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夯实组织基础。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党委常委会主动汇报两次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每年要组织听取3次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汇报,研究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每年要组织开展4次食品安全检查,上级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下级食品安全监管履职情况的督导检查。
  牵头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十六)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层层签订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书,把每一项任务细化到每一个部门,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市(州)与县(市、区、行委)、县(市、区、行委)与乡(镇)的年度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继续将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指标,量化考核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相关成员单位
  (四十七)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
  牵头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十八)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工作,推进西宁市创建国家级食品安全城市试点工作,开展海东市平安区、海西州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海北州海晏县、海南州共和县、黄南州同仁县、果洛州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市8个县(市、区)的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区)创建;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示范样板,开展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工作;创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农牧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四十九)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失责、违规、违纪行为。
  牵头部门:省监察厅
  配合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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