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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14

发文字号

鲁医保发[2019]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6-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鲁医保发[2019]40号

2019年5月14日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原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经鲁价格二发[2017]53号文件延期后,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鲁价格二发[2016]38号文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准价格按照附件1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
  附件1所列手术项目,医疗机构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收20%。其他项目只可下浮。

  二、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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