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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08

发文字号

晋医保函〔2023〕61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9-08

颁发部门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实时监测、分级管理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以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持续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耗材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监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报量数据核对监测

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学、医务、医保、临床多方联动机制,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在每批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报量工作中,医保部门要通过医保招采平台“集采报量信息监测系统”对统筹区医疗机构报量数据进行核对监测,对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超过20%的医疗机构,要督导其作出说明,并在采购执行过程中重点监测;对于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应退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

二、强化中选产品供应监测

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要主动督促供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应配送集采中选产品,对督促后仍不能及时供应的产品要向属地医保部门反映。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区域内集采药品耗材配送企业档案,了解掌握配送企业基本情况,畅通沟通反馈渠道,实时掌握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对于配送率较低、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供应不平衡以及医疗机构反馈的其它问题,要通过约谈督导等方式及时核查处置。对配送供应不到位,经约谈后问题仍突出或整改不到位的,市级医保部门及时向省药械采购中心反映情况。省药械采购中心对各市反映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响应,并按照集采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惩戒。

三、强化医疗机构采购监测

医疗机构应实时掌握本院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等,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促进科学合理经济用药。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集采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集中带量采购定期通报及督促督导工作机制,按季度对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测通报,强化对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工作的管理。重点监测通报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占比等情况,以及抽查监测违规线下采购、上传数据不实、超常规订单、不及时支付货款等情况,并开展针对性调研督导,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四、做好集中带量采购监测结果运用

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两定”医疗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和结余留用考核激励的重要依据。对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以及不报量仍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约谈督导,情节严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处置。

五、强化“采购供应保障信息交流系统”应用管理

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要进一步完善“集采产品采购供应保障信息交流平台”应用管理,畅通问题反馈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诉求对接机制。医疗机构可通过交流平台对产品供货不及时等问题与供货企业进行沟通反映;供货企业要及时响应,与医疗机构沟通并解决相关问题。对于中选企业未按时回复、在承诺时间内未解决相关问题等情况,省药械采购中心要责成专人负责督导解决,及时约谈不能按合同约定供货的企业,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各级医保部门要发挥集采牵头部门作用,积极主动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同,上下联动,进一步规范集采产品需求量填报、协议签订、中选产品供应、采购执行等行为,强化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持续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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