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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一批次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6-05-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6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一批次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16年5月16日

  国家食药总局2016年第8号通告中,涉及四平市同利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香肠”(生产日期:2015年11月8日),检验结论为胭脂红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15年12月22日省食药监局收到国家总局第8号通告中四平市同利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香肠”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四平市食药监局立即对该企业下达全面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二、调查情况
  经辖区监管部门调查:四平市同利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香肠”(生产日期:2015年11月8日)共计20公斤,已销售15公斤,剩余的5公斤已被厂家召回进行销毁。
  辖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四平市同利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一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合计人民币五万零八十一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情况
  企业整改后,当地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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