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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9-10-29

发文字号

川委发[2009]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9

颁发部门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委发[2009]21号

2009年10月29日

各市(州)(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省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惠及城乡,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通过努力,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达到西部领先水平。

  二、健全四大体系
  (二)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由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及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医疗服务机构中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的组织和部门组成,履行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职能、目标和任务,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探索整合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形式。
  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在国家、省规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积极探索建立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基础的疾病防控干预机制,推行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措施,加强免疫规划,推行慢性病防治进社区、进乡镇的服务模式,强化职业病监测检测和评估能力建设,加大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和物资储备力度。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加强城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延伸到乡镇,加大农村卫生执法监督力度,保障农村卫生安全。大力促进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卫生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及机关、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城市(县城)和卫生村镇(单位)创建,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工作的卫生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巡回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有条件的农村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卫生院,在每个行政村设立1所卫生室,群众就医不便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增设1至2所卫生室。鼓励县级医疗机构帮扶乡镇卫生院。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原则上3至10万居民或1个街道办事处建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居民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市辖区、县级市在2010年底前建立功能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县在政府所在地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到2011年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对全省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制定和实施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认真实施富民安康工程和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强化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卫生人才建设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采取流动医院、流动药店等多种方式加强民族地区便民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改变农牧区缺医少药的状况。
  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优化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城市医院在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大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医疗机构要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职责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
  建立城市大中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城市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带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发展。大中型医院应将适宜在社区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诊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诊至大中型医院,并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下沉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要明显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用医保政策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等试点工作。
  采取扶持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政策,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和保健、康复服务中的作用。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组织实施“四川省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工程”和“中医治未病工程”,造就一批中医名医、名科、名院。
  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远程医疗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城乡保障水平差距,实现社会互助共济和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2010年底彻底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视解决老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适当增加农民个人缴费,提高保障能力。开展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试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简化资金审批发放程序,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探索方便省外务工参合农民看病就医报销的有效方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既要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保;建立医疗保障与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补偿(补助)结算一站式服务。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五)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内,由省政府采取集中招标、竞标的方式,确定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年内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鼓励使用中药饮片和民族医药,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简、便、廉、验”的优势和作用。
  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政策,积极支持、促进我省医药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建立便民惠农的农村药品供应网。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动态监控,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完善体制机制
  (六)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省设置少量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全省疑难病症诊治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县(市、区)主要负责举办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余公立医院主要由市(州)负责举办。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完善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区域卫生规划和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卫生资源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及医疗卫生服务严重供不应求的地区。鼓励城镇人口少的县(市、区)对县级医疗机构进行整合。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从有利于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直接运营管理职责。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政策,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创造条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资源,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到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州)级统筹。
  (七)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公共卫生机构由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工资水平,收支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严格人员准入,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加强绩效考核,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转机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广大群众提供低成本服务。要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逐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形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同时,采取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以事业单位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严格工资总额管理,实行以服务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因院施策,对省、市(州)级医疗机构,重点发展优势学科,调整收入结构,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和强化监管;对县级医疗机构,重点加大投入、强化队伍、加强基本服务和推进药品零差率;对其他医院,鼓励向突出特色专科、强化惠民医疗和延伸服务方向发展。
  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运行机制。到2011年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公共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基层服务平台和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八)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乡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各级政府新增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
  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省政府主要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职业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及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给予补助。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其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到2011年,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
  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人才培养、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各级政府要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执行公立医院建设标准,控制贷款行为。
  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步建立起与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奖励机制,探索实行医疗保险服务从业人员分类管理。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上规模、上档次的医疗机构,鼓励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延伸。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民营医院在医院评审、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医的监管。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
  (九)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按照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省、市(州)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卫生、中医药、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级定价。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探索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检查治疗服务成本监审及其价格定期调整制度。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定价方法,对新药和专利药品逐步实行定价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阶、收取药事服务费等试点,引导医院合理用药。加强医用耗材及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行为。
  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医药服务的付费方式及标准,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十)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城乡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强化综合协调。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
  加强药品监管。强化政府药品监管责任,严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严格实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探索建立药品经营许可分类、分级的管理模式,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建立农村药品监督网。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
  完善医疗保障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改进费用结算方式,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处罚力度,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规范补充医疗及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
  (十一)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加大医学科研投入,整合优势医学科研资源,加快实施医药科技重大专项,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技术和新药研制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力求在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药学、基因工程等领域的医学基础和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中医药研究、中西医结合研究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大科技成果的孵化和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转化力度。
  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制定和重新核定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标准,各级政府要按照编制标准及时配备相关人员,3年内使医疗卫生人员编制不足问题得到明显改善,2015年前医疗卫生人员配备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不断满足我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优化卫生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公共卫生、基层卫生、中医药、护理、卫生信息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精、尖卫生技术人才。对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倾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奖补学费。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和城市社区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互派人员制度。稳步推动医务人员合理流动,探索研究注册医师多点执业。
  建立健全卫生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健全基层卫生和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培养进修制度,鼓励基层卫生和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和学历教育;健全全科医师培养制度,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健全终身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逐步实现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化管理。
  调整高等医学教育结构和规模。优化高等医学教育学科、专业结构,提高医学教育层次,逐步扩大规模。加强全科医学、中医医学教育,完善标准化、规范化的临床医学教育,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加大医学教育投入,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社区的高等医学本专科教育,采取定向免费培养等多种方式,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培养实用、短缺的医疗卫生人才。
  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合作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
  (十二)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按照四川省医药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统一高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开、便民利民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加快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工作,逐步建立起省、市(州)、县(市、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医疗机构协同服务;建立完善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为基础的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公共卫生信息化服务水平;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全省各级医院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对接和双向转诊,发展面向农村、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形成医疗保险服务网络。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医疗保障信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与街道、杜区、乡镇、村医疗保险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之间联网,业务协同处理,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
  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州)三级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
  (十三)加强医药卫生法制建设。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完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与协调。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切实提高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严格、规范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医药卫生普法工作,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治环境。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切实加强领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统筹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效措施。要严格实行年度绩效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握进度,加强督查,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十五)搞好协调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工作,并牵头搞好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要抓好财政投入落实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药监部门要做好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并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方面的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改革。
  (十六)突出改革重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远近结合,从基本、基础和基层起步。近期重点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改革。要大力推进中央确定的各项改革举措,需要试点的各地要大胆探索。
  (十七)把握舆论导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民关注,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使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改革深入人心,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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