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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3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

2017年8月23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实现新旧版药品目录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定范围。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该目录所列药品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我省现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包括复合制剂、医院制剂)继续执行,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支付水平。《国家药品目录》和我省现行《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按照各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由各市根据疾病发病率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好测算,合理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主要是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与其他乙类药品实行差别化支付。

  三、加强用药监督管理。各市要积极探索谈判药品管理办法,可实行分类管理来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可采取病例实名备案、定医院或零售药店集中供货、定责任医师负责、定结算条件、定结算流程等多种方式来确保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可控可查。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可利用基本医保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药品数据采集分析,确保基金安全。探索通过门诊特殊治疗等办法解决高值药的支付和供货问题,并加强谈判药品的协议管理。对有慈善援(捐)助的药品要做好衔接,确保参保人利益不受损失。

  四、做好信息系统对接。此次执行的药品目录将实行全省统一的编码,省厅将加快《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与我省药品目录编码的衔接工作,并做好经办业务培训。各市要尽快完成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是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和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好事办好办实。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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