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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快检废弃物处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20

发文字号

银市场监管发[2018]2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20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快检废弃物处置制度》的通知

银市场监管发[2018]202号

2018年7月20日

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食品快检废弃物处置行为,防止废弃物污染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食品快检废弃物处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快检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食品快检废弃物(以下简称废弃物)包括过期变质快检试剂、检测过程产生的有害废液、试剂空瓶等。

  第二条 废弃物处置原则为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张贴标签、登记入册、统一处置。

  第三条 试剂及检测过程产生有害废液类废弃物可用装废液的桶分类收集,按有机溶剂、废酸、含铬废液等分类摆放,加盖密封,集中在阴凉处安全存放。试剂空瓶应用原盛装试剂的空纸箱存放、密封,防止污染泄露。

  第四条 废弃物收集时,务必戴上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将不相容废弃物混合贮存。

  第五条 废液桶及纸箱必须贴上相应标识,注明试剂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存放时间、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废弃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按规定期限,须统一移交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回收处理。

  第七条 存放的废弃物必须登记入册,并做好移交记录。

  第八条 严禁将部分或者全部废弃物私自处理、移交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 发生废弃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应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污染。

  第十条 加强废弃物处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将废弃物处理纳入各分局食品快检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2:食品快检废弃物登记表

入   库   情   况出   库   情   况
入库日期废弃物名称废弃物数量(盒)废弃物存放位置登记单位经办人(签字)出库日期废物去向登记单位经办人(签字)废弃物运送部门/接收单位经办人(签字)
         
         
         
         
         
         
         
         
         
         


  登记单位:   登记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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