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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级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3

发文字号

冀卫发[2017]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3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级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卫发[2017]31号

2017年11月2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5号)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35号)有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启动第一批省级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既往工作基础,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遴选确定了第一批省级医联体建设试点:
  1.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唐山市、邯郸市、邢台市。
  2.县域医共体试点:石家庄市赞皇县、承德市隆化县、张家口市赤城县、秦皇岛市卢龙县、唐山市滦南县、廊坊市香河县、保定市清苑区、沧州市南皮县、衡水市故城县、邢台市巨鹿县、邯郸市馆陶县。
  各设区市至少选取省级试点以外的1个城区和1个县(市、区),开展市级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工作。定州、辛集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医联体建设工作。

  二、工作任务
  通过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模式,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和患者的“双下沉”,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二、三级医院患者下转率的“双提升”,加快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一)2017年11月底前,在政府主导下,各省级试点出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理事会,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年底前,各省级试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分别出台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医保支付、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理顺利益机制,形成激励导向,促进各试点医联体建立人财物管理相对紧密的利益、责任、管理、服务共同体,完成试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组建,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2018年,进一步规范各省级试点医联体运行管理,统筹医联体内医疗和管理资源,组建成立资源共享中心和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医联体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双向转诊机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机制、药品配备和使用管理机制等。试点市、县(市、区)推行涵括全员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在内的大数据库,实施医疗、医保、医药数据联网,逐步实现居民全生命周期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试点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及时间进度,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试点市、县(市、区)要合理划分政府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
  (二)明确工作原则。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原渠道拨付财政补助经费。试点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推行医保费用“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执行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政策,落实向上转诊患者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按规定比例报销,向下转诊住院患者不再另设基层住院起付线。试点县(市、区)创新建立县域医共体内医务人员柔性流动机制,逐步实行县域医共体内人员统一管理、调配。市级试点由各市统筹安排推进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试点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医疗联合体建设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对不同模式医联体考核标准进行细化或调整,加强考核评估。省卫生计生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成效。
  (四)强化宣传培训。试点市、县(市、区)要加强医联体和分级诊疗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和公共媒体作用,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医联体工作认可度和支持度,引导群众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逐步形成有序就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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