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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静脉输注高氧液项目及服务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4-11-03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4]2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1-03

颁发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静脉输注高氧液项目及服务价格的批复
(川价函〔2004〕211号 2004年11月3日)


  四川省建筑医院:

  你院《关于静脉输注高氧液项目及价格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静脉输注高氧液服务项目及价格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静脉输注经医用液体富氧(高氧)设备制备的高氧液,每500毫升的价格为22元。

  二、以上价格含制备高氧液所需的低值易耗品、氧气等,不含医用液体。

  三、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即二级医院应在此价格基础上向下浮10%。

  四、以上价格以500毫升医用液体为计价单位,不足500毫升的应在此价格基础上向下浮10%。

  五、鉴于静脉输注高氧液系新增医疗项目,本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的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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