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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1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年8月21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7]11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7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内科、外科、综合、药护技、中医药、公共卫生、基层全科医学七类,下同)高级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者须参加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要求相近或一致,考试成绩合格者跨类别、跨专业申报评审将不被受理。
  具体申报条件及标准执行《重庆市临床医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0]208号,简称208号,下同)、《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54号,简称154号,下同)、《重庆市卫生技术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1]126号,简称126号,下同)、《重庆市全科医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渝人社发[2015]219号,简称219号,下同)等相关规定,其中临床、口腔、中医类专业执行208号文件规定,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技术类专业执行154号文件规定,计划生育专业执行126号文件规定,基层全科医学专业执行219号等规定。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思想政治(医德医风)条件、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医德医风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医师资格为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全科医生除外)申报高级资格,其思想政治(医德医风)条件、学历资历条件执行208号有关规定;公卫类别执业医师、药学、护理、医技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执行154号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执行126号有关规定;基层全科医生申报高级资格,执行219号有关规定。任现职期内脱产(全日制)学习时间须从任职年限中扣除,任职年限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7号)精神,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且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继续教育要求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执行。
  (三)执业资格条件
  医、护类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须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和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类别申报高级资格。
  (四)论文条件
  1.申报评审基层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资格者,按21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正高5篇以上、副高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典型病例分析、学术经验交流等文章(可不正式发表)。
  2.申报评审基层全科医学专业以外的高级资格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论文数量须满足154号、208号、126号相应规定,对文章类别(指论著、综述、经验交流等)和期刊类别(指CSCD核心库期刊、SCI期刊、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等)不作硬性要求。
  (2)论文须为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发表在正规刊物上的文章(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上的查询结果为准),非法期刊、增刊、清样、约稿通知等一律不予受理。
  (3)申报人员须为论文/论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通信作者。
  (4)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用本人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典型病例分析材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学术经验交流、业务工作总结等替代正式发表论文。

  三、申报程序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存档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送;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重庆市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资格的,应由其在渝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5)破格申报高级资格须按程序报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
  2.申报人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附件2)、《重庆市卫生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
  (2)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其中,学历学位证书不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证明,但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学术论文发表刊物是否为正刊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并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请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卫生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再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所有材料应由单位安排专人报送,申报材料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质地较好的牛皮纸标准档案袋一人一袋分装,并在档案袋封面上张贴《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三)部门审查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按专业类别和申报级别分别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附件4)并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区县主管部门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栏签章后送同级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本地无主管部门单位和非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按专业类别和申报级别分别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并在同级人力社保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
  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者,分别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申报材料报送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按专业类别和申报级别分别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经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分别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
  (四)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受理、审核材料
  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按照规定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间要求报送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将明确告知,在限定时间内未补充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专业答辩(副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后申报人员不再参加答辩),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一)材料种类
  1.综合材料
  (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1份,要求字迹清楚、填写完整,联系电话确保畅通有效,于申报材料档案袋封面上粘贴。
  (2)《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要求使用统一表格,原则上不增删页面,不变动格式。各项内容按表格要求填写,需填项目不留空白,没有内容的填“无”,且有关内容应与公示表及佐证材料吻合(表中体现的论文、课题、科研立项等学术成果须有具体申报材料作为支撑,没有支撑材料的学术成果不得填入表内)。评审通过后,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3)《重庆市卫生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一式3份,并附word电子表格1份。表中体现的论文、课题、科研立项等学术成果须有具体申报材料作为支撑,没有支撑材料的学术成果不得填入表内。电子表格具体要求如下:①表格内容以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最终受理版本为准,1人1表1页,单页横向显示;②word文件统一按照“申报级别-专业组别-姓名”格式命名,例如:正高-内科-张明;③各呈报单位汇总辖内申报人员电子表格,按照内科、外科、综合、中医药、公卫、药护技、基层全科7个组别分类打包,标明数量,统一报送,原则上不接受基层单位或个人报送。
  (4)《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一式2份,按内科、外科、综合、药护技、中医药、公共卫生、基层全科医学7类专业及正高、副高2个级别分别填写。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后,送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加盖公章。
  (5)拟破格申报者须填报《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一式2份(附件5),按程序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
  (6)所在单位担负有卫生支农任务的申报人员,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7)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资格的,应由其在渝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8)一式2份,经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送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
  2.个人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资格通知复印件。
  (3)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成绩通知单(合格证)复印件(不作统一要求,根据用人单位要求确定是否提供)。
  (4)任职期内近五年的《继续教育登记证》或《继续教育登记卡》,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含计划生育)、口腔、公卫、中医类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护理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6)学术论文、论著或替代正式发表的案例分析、技术报告等文章。
  (7)申报临床医学专业高级资格者,按实事求是原则提交3份任现职期内本人所写病历;申报基层全科医学高级资格者,提交任现职期内10份本人所写病历及对应处方。
  (8)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合并为1份,此件不得用于基层申报人员替代正式发表文章)。
  (9)申报副高级资格者,须提交经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指定考试考务机构盖章并在有效期内的《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登记表》复印件,作为考试合格成绩证明。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申报材料中,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要求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其余均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鉴定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负责,于受理申报材料时同步进行。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
  (4)除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外,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等)须为正式发表并刊登的文章,著作须正式出版发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用于替代正式发表论文的典型病例分析、学术经验交流等文章,须由区县主管部门签章。
  3.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公示表须使用A3纸打印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职改办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五、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具体日程安排附后)
  9月11至29日:区县、大型企事业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10月9日至17日: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及补遗
  凡逾期申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经过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市卫生计生委721室(渝北区旗龙路6号)
  联系人:谢悦峰、汤献勤
  联系电话:67706508、67706581(传真)

  六、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认定“绿色通道”)只能申报一次专业技术资格,且不得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终止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办职称证书,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获奖或成果证明材料造假的;2.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的;3.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4.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的;5.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二)各级审查部门。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职改部门审查要强化“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同时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1.为申报人出具虚假证明的;2.为挂靠本单位申报人员提供便利的;3.故意不按规定层级和规定程序报送材料的;4.审查材料把关不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七、有关事项
  (一)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职称申报渠道。凡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社保参保证明或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提供在渝一年以上社保参保证明或缴费记录;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存放在重庆市的,需提供一年以上异地社保参保证明或缴费记录。
  (二)军队转业干部或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根据人社厅发[2011]16号精神,自2011年起军队卫生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重庆市继续使用有效,不再办理确认手续,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三)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规定,高级资格评审费每人420元。

  请各区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学习,掌握政策,并将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的卫生计生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切实组织好本辖区、本单位的职称申报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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