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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2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7年11月22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16]21号),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指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关怀工作,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医疗、住房、养老、照料等方面的困难,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疾病救治授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无监护人的独居对象,经本人申请、双方同意,可自愿将其疾病救治授权于其近亲属或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授权人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签字。为抢救患者,在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行抢救再由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完善补签手续。

  二、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为其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

  三、优先解决特殊家庭居住困难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对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根据经济条件和支付能力分类分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残疾对象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施工时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对象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性住房,在楼层选择上给予照顾。
  存在居住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四、优先纳入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
  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中残疾夫妻及其残疾独生子女的康复救助力度,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优先给予康复训练。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由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五、做好殡葬惠民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去世后实行火化的,由其近亲属或基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提供遗体接运、冷冻、火化、骨灰盒、骨灰寄存等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六、调整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由一年发放一次调整为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前和11月底前。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事关特殊群体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大事,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政策保障到位、经费投入到位、监督落实到位。省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厅际联席单位每年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确保扶助关怀政策兑现落实,让党委和政府民生工程惠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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