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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琼科规〔2023〕2号
其他
海南省
现行有效
2023-06-01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海南行动实施方案》(琼府〔2020〕19号)、《2022年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琼医改〔2022〕2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海南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对海南省卫生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规范海南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以下简称“联合项目”)和经费管理,根据《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项目属于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包括青年科研项目、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等。
青年科研项目主要支持省内医疗卫生机构青年科技人员在本联合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健康海南战略,聚焦重点疾病防治、医药健康产品研发、医联体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基层医疗机构科技能力提升等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需求,开展专题科技研究与开发。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围绕前沿技术和大健康产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快前沿关键技术突破与转化应用,提升海南省重大传染病防控科技应对能力、重大疾病诊治能力和全健康科技创新水平。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联合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卫健委是联合项目的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预算下达工作。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征集
第五条省卫健委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卫生健康行业科技需求,提出联合项目当年申报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中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实施年限等内容。
第六条联合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征集、集中申报的方式,由省科技厅联合省卫健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
面向突发应急公共事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科研任务,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应急攻关或定向征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军队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需注册一年以上。联合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取承诺制。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中,按照申报指南和业务系统要求上传相关材料,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未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九条 联合项目实行项目立项、过程管理与项目验收三个环节分置的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条项目立项。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开展立项评审工作。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和项目下达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项目立项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29号)执行。
第十一条 过程管理。省科技厅、省卫健委项目主管处室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后至验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监督与处理等内容。过程管理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琼科规〔2022〕30号)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验收评价。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31号)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Joint Program on Health Science &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Hainan Province”)。标注的成果作为绩效验收评价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四章 经费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联合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市县财政资金、单位配套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联合项目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项目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依托单位,企业承担的项目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
第十六条 联合项目支持方式和财政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联合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省财政资金资助的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具体配套要求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往的其他项目承担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联合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联合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机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
3.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二)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执行期内可安排绩效支出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绩效支出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二十三条 合并项目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专业机构在项目技术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省级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研究进度,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财政经费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设备费需调剂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批。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审批预算调剂时,原则上审批层级不超过三级。
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在保障项目顺利开展的情况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中的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扣除绩效奖励的剩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利用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其财务审计报告或承担单位的经费决算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联合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或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联合项目财政资金;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转移、套取、报销联合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联合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联合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省卫健委、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四条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动态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情形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规范的要求,对于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省科技厅、省卫健委及其相关专业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联合项目评审、管理、验收、预算审核下达和资金分配等环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出具不实报告,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和省财政经费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违法违纪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卫健、财政、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省卫健委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卫健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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