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落地实施工作,经核实、研究,现决定对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等内容进行调整规范,并对部分药品的医保目录归属进行了认定。现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 药品名称变更
《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54号“还原型谷胱甘肽”的药品名称变更为“还原型谷胱甘肽(谷胱甘肽)。
二、 药品目录归属认定
(一) “甘露醇注射液(注册规格3000ml:150g)”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276)号“甘露醇冲洗剂”。
(二) “低钙腹膜透析液注射剂、腹膜透析液(低钙)注射剂”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280号“腹膜透析液注射剂”。
(三) “吸入用地氟烷”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923号“地氟烷溶液剂”。
(四) “倍氯米松福莫特罗吸入气雾剂”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1116号“倍氯米松福莫特罗气雾剂”。
(五) “氨酚伪麻那敏口服溶液”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1149-11号“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六) “氨酚伪麻美芬片”和“氨麻美敏片(Ⅱ)”的复合包装,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1149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
(七) “氨酚伪麻美芬片(Ⅱ)”和“氨麻苯美片”的复合包装,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1149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
(八) “刺五加脑灵合剂(刺五加脑灵液)”属于《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第440号“刺五加脑灵液”。
三、 谈判药品增加包装类型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附件2,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西药部分第3号“精氨酸谷氨酸注射剂”的医保支付标准“54元(200ml:20g/瓶)”同样适用于该药品“200ml:20g/袋”的包装。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