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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9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管理,遏制相关部分商品价格过快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价格监管。政府定价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药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市场调节价格的相关防疫、防护商品,强化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和规范。其中,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均不得超过15%,同城批发不得超过两道环节。

  二、强化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菜篮子”工程。商务部门要对“菜篮子”商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保有货源、调得出、用得上;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超等商贸流通企业在“菜篮子”商品货源组织调度和产销对接方面的工作指导,确保肉禽蛋奶菜生活必需品的有效供应。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白菜、萝卜、土豆等现阶段涨幅较大的主要农副产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测预警。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商品生产、供应和价格监测分析,掌握产供销情况及价格信息,积极协调、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定期公布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价格。

  四、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及时开展提醒告诫工作。要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纳入诚信黑名单,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要畅通12315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受理处置群众价格举报投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严查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确保物价、市场稳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价格异动的其他商品,及时提出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意见建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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