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年7月5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教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确保本市各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降低幼儿园/学校内免疫预防相关传染病发病水平,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相关要求,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预防接种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和《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为适应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工作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免疫预防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对《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2019年版)
一、工作要求
(一)预防接种证查验对象
各类托幼园所、中小学校本学年:
1.新入托儿童;
2.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
3.初中一年级入学新生;
4.新转入儿童。
(二)疫苗补种对象
查验中发现未按最新的《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附件1)完成疫苗接种的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
(三)查验及补种时间
1.入托、入学儿童:9月30日前完成查验,11月30日前至少完成漏种疫苗的首次补种、漏种儿童复验。
2.转学儿童:转入后一个月内完成查验和补种。
(四)查验内容
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麻疹/麻风、麻腮风、乙脑、A群流脑、A+C群流脑、乙肝疫苗和甲肝等疫苗的接种情况。
(五)疫苗漏种判断标准
以信息系统查验接种情况时,以电子接种记录为准,若与预防接种证记录发生冲突,则以接种证为准,无卡无证视为未种。漏种的判定参考《入托入学或转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附件2)。
(六)疫苗补种要求
1.补种原则
(1)疫苗补种全部免费。
(2)未完成《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按《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附件3)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对于无卡且无证的初一入学新生,须在11月30日前至少完成麻腮风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的补种。
2.补种疫苗优先顺序
脊灰疫苗、麻腮风疫苗、A群或A+C群流脑疫苗、百白破疫苗或白破疫苗、乙脑疫苗、乙肝疫苗和甲肝疫苗。
3.补种方式
托幼园所或学校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为漏种儿童进行补种,也可在托幼园所、学校中符合要求的临时接种场所(附件4)进行。
二、工作流程
(一)区教委将本辖区所属《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教委用)》(附件5)提供给区卫生健康委。各区教委配合组织开展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查验人员的培训。
(二)各预防接种单位维护和确认辖区内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信息。
(三)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或转学儿童转入时,通知儿童家长下载“首都疫苗服务”APP,绑定儿童信息。指导家长维护儿童所在的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名称、入学年度、班级等信息,并通过APP自行查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
(四)开学后,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将确定的入托、入学儿童信息提交至辖区预防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单位登录北京市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根据入学信息,按照班级导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托幼园所、学校用)》(附件6),检索漏种儿童及针次信息,并标记相应漏种儿童。交由托幼园所、中小学校自行打印留存。
(五)根据《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提供的漏种信息,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将《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附件7)交予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疫苗,无接种证者需补证。
(六)托幼园所、学校查验人员应在查验后1个月内查看漏种儿童接种证,复验漏种儿童接种情况,并将补种信息如实补充填写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6)。
(七)托幼园所、学校在补种、复验结束后,填写《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附件8)并报至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根据附件8汇总《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通用)》(附件9)并上报区疾控中心。并将本学年查验登记资料至少保存2-3年备查。
三、工作指标
(一)区卫生健康委和教委指标:以区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和学校接种证查验覆盖率100%;以托幼园所或学校为单位,入学儿童查验率100%;托幼园所、学校培训率100%。
(二)区疾控中心指标:接种单位培训率100%。
(三)学校和接种单位指标:以托幼园所或学校为单位,补证率100%;各疫苗补种率≥95%。
四、各部门职责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会同教委制定适合本区实施计划,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培训、疫苗补种工作和人员经费,密切配合教委做好学校传染病的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宣传,组织开展辖区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的培训、督导工作。
(二)区教委
负责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实施计划,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本辖区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共同开展有关组织、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疾控中心
负责辖区托幼园所、学校及预防接种单位接种证查验与疫苗补种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组织接种人员业务培训,做好疫苗供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以及接种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和上报。
(四)卫生计生监督所
负责对本辖区托幼园所、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向卫生健康委反馈检查结果。
(五)托幼园所、学校
要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儿童入托、入学(转学)报名程序,记录查验结果,督促漏种儿童补种、复验和登记补种情况,做好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
(六)托幼园所、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
为托幼园所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托幼园所、学校查验人员的培训。在托幼园所、学校配合下,及时开展疫苗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与调查处理,记录儿童接种信息,按时上报补种数据。
五、数据报告
每年7月31日前,区教委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供辖区所属《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各预防接种单位维护和确认好辖区内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信息。
9月1日前,各托幼园所、学校通知本机构新入托、入学儿童家长下载“首都疫苗服务”自行维护信息、查验和补种。
9月10日前,各托幼园所、学校与辖区接种单位共同确认本机构入托、入学儿童信息。
12月10日前,各托幼园所、学校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附件8)报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中小学校还应将上表报本区中小学保健所。
12月15日前,各接种单位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通用)》(附件9)上报区疾控中心。
12月20日前,各区疾控中心将汇总表和区教委提供的《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附件5)和本系统掌握的其他托幼园所、中小学名单合并后上报市疾控中心。
12月20日前,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委将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和市教委。
每年6月30日前,各托幼机构、学校将本学年转入儿童查验情况报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于7月15日前完成汇总后上报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于7月31日前完成汇总后上报市疾控中心。
六、督导与质量评估
(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委负责制定本辖区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的督导方案,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进行督导。
(二)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教委适时组织开展查验接种证与补种工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