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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同意宿迁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06-20

发文字号

苏政复[2018]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江苏省政府关于同意宿迁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苏政复[2018]45号

2018年6月20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请示》(宿政发[2018]47号)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自2018年6月1日起,将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请你市认真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出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完善基金风险预警防范,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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