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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4-12-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设置外商独资医院,应向市县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外商独资医院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市县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办审核。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在乐城先行区内设置的外商独资医院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执行,由乐城医药监管局具体办理。

二、获准设立的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乐城先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医院,向乐城医药监管局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外商独资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举办营利性医院的,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后,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举办非营利性医院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在省民政厅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四、各市县相关部门根据每个外商独资医院的不同情况,实施“一事一议”“一院一策”服务,制定具体的服务方案,助力外商独资医院在海南扎根发展。

五、外商独资医院的外籍医务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境外职业资格,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时,可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按我省有关规定申报认定相应职称。

六、支持经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外商独资医院多点执业;支持外商独资医院聘用外籍医护人员,具体政策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七、各市县卫生健康委、乐城医药监管局应加强外商独资医院执业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与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遇有重大情况,各市县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报告。

 

附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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