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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阳光采购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05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9]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9-05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药品阳光采购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21号

2019年9月5日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制度,强化平台服务和管理功能,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药品阳光采购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阳光采购品种和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采购平台日常动态挂网药品品种,及时更新企业和品种信息。对于竞价谈判药品,依据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变化,动态调整采购平台价格参考值。采购平台对价格参考值的申报与质疑实行日常化受理,常态化更新。各相关企业应主动、及时、如实申报最新全国各省级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应随时关注采购平台价格参考值变化,及时更新调整本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和采购价格。价格下调的,应及时做好调价工作;价格上调的,原则上应按原购入价格,依临床实际需要逐步消耗库存药品。支持医疗机构组成医院集团,联合开展竞价谈判等,以量换价,成果共享。

  二、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和备案采购。各医疗机构应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药品,“应采尽采”,做好网上订购、到货确认、供货评价、备案采购、短缺上报等流程工作,保证实际入库药品价格、数量与采购平台订单价格、到货确认数量一致,备案采购药品应做到采购一次登记一次,确保实际验收入库药品“有迹可查”,数据准确无误。

  三、优先选择质优价廉的药品。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或替换品种时,应结合临床实际,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用药费用。对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应优先选择治疗费用较低的品牌;对于其他药品应综合药品质量、疗效,优先选用同类药品中日均费用较低的品种,必要时对新进品种开展经济性论证评价。

  四、严控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时,对低价药应严控超费用标准采购销售,对价格上涨的药品须严格论证。为保障临床药品供应,属于全国已普遍涨价且社会认可度高的产品,须参考全国其他省市同期价格水平,与企业议价谈判后,确定成交价格,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适应症和使用量,做好院内监测。

  五、构建市区两级医保部门监管体系。各区医疗保障局应充分发挥阳光采购监管平台作用,切实做好辖区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培训指导、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采购流程、品种数量及采购价格的变化等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预警、处置、报告。同时利用药品采购数据与医保数据协同共管的优势,为打击欺诈骗保等医疗保障领域相关工作提供重要抓手,进一步促进本市医疗保障工作全面推开。

  六、建立和完善阳光采购培训机制。针对医疗机构采购人员定期轮岗、企业相关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分级分类、集散结合,开展政策解读和平台操作培训,做好相关工作岗位的平稳衔接。医疗机构应做好院内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在品种和价格调整期间,做好窗口解释疏导,确保对阳光采购等政策理解到位、执行到位、沟通到位。

  原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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