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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7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市[2009]2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1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管理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9]206号

2009年8月1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药饮片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药饮片购销秩序,防止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确保中药饮片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地中药材初加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开办中药饮片批发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就规范中药饮片购销渠道及饮片包装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中药饮片,必须从合法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饮片)经营企业购进,具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及标签,同时上网核查业务员的资质,并索取相应的证明和票据等。

  二、中药饮片包装及标签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药饮片包装材料必须使用无毒、无害、透明,并符合食用标准的塑料材质包装,个别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品种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中药饮片的包装量,依据不同类别的饮片和客户需求而定,但最多不得超过1Kg。
  3、从饮片生产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并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4、从饮片批发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经营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并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从饮片生产企业购进再分装批发的中药饮片,其标签还须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
  饮片批发企业的分装要求:
  1)可以分装经净制的中药材和经批准的产地初加工品种的饮片;
  2)分装的品种必须从合法的饮片生产企业购进;
  3)不允许分装矿石类和经炮制的饮片。
  5、鼓励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设置使用防伪标识。

  以上规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前采购的中药饮片可继续销售至使用完为止,但时间不得超过2010年12月1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对其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目前符合饮片包装要求的企业有:
  1、安国市蔺氏药材有限公司
  2、安国市长安中药材有限公司
  3、安国市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4、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
  5、安国市光明饮片加工厂
  6、安国市金康迪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
  7、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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