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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3-06-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6-26

颁发部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陕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要求,积极发挥先行示范的引领作用,更加有效激发市场主体保护商业秘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自身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促进我省营商环境优化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以点带面,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激发企业创新动能。坚持试点先行,创新监管理念,探索在监管与发展中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模式和路径。广泛营造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推动我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质增效。

二、工作目标

以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品质服务为目标,按照政府,园区、企业及其他单位等不同类别,结合当地实际,创建一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包括示范区和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构建政府重视、企业主动、社会参与的商业秘密保护格局,打造商业秘密保护“生态圈”;聚焦加强制度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强化监管执法,不断优化全省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机制。通过试点带动、广泛引导等举措,使我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在支撑辖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以及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更加充分的支撑作用,进而助力我省企业对标国际规则、提升竞争力,助推商业秘密保护与国际接轨。

三、试点范围

选取区域内经营规模或技术实力具有领先地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高新产业园区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成效较明显的企业及其他单位,作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或试点。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以园区为申报单位,申报对象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及产业集聚区。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由企业及其他单位申报,申报对象包括创新型产业体系,以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先进材料、航空航天、新能源、互联网等产业领域为核心,适当兼顾其他产业。

四、工作职责

(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机制,组织开展省级和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点的创建、评估验收和动态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和整体部署,着力解决创新试点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择优培育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给与一定经费支持,并推荐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

(二)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向当地党委政府加强汇报,牵头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创建申报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企业的培育指导、审核推荐等相关工作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经费保障。职责任务:

1.起草制订本地区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配合国家商业秘密创新试点创建和推荐工作;

2.指导园区、企业及其他单位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聚焦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为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3.负责企业培育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审核推荐工作;总结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点建设经验,分析问题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商业秘密是企业宝贵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深刻领会把握创新试点工作的战略意义和宏观定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谋划工作举措。省局将加强对创新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实践交流,为创新试点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各市级局要发挥作为中间节点的关键性作用,做好上下沟通协调。

(二)扎实工作措施,促进多方参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走访调研,摸清摸透各自商业秘密保护现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做好本级政府,属地园区、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培育指导和申报工作。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强化专家学者的支持力度,确保各项资源有效供给,力求工作实效。

(三)积极探索推进,及时总结推广。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机制新方法,充分发挥改革创新“试验田”作用,针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挥创新试点在推动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先行示范效应,不断推进创新试点工作取得新成效。

联系人:葛政、张扬,联系电话:029-86138601;邮箱:429020359@qq.com。

附件:1.陕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要求

2.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示范区申请表

3.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示范点申请表

 

附件1

陕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要求

一、创建指标

2023年创建6个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其中2 个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4个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企业及其他单位,2025年完成至少10家试点创建任务。

二、创建要求

以“自愿申报、自主建设、鼓励创新、示范引领”为原则,申报试点的园区、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提供创新试点申报材料,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基础方面

试点园区应配备有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专(兼)职人员2 名以上,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指导、宣传培训、协助维权等服务;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创新型企业集聚程度高,相关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50%以上。

试点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不少于1 名,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商业秘密维权工作。

(二)工作保障方面

试点园区内应具有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交流考察、宣传培训、协助企业维权等工作条件,配有一定面积、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场所。

试点企业及其他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机制建设方面

试点园区内应做到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协助维权机制健全。

试点企业及其他单位能够贯彻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年度工作方案;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不少于1 次。

(四)运行措施方面

试点园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整合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资源,每年组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不少于1 次,园区内相关企业受训率达50%以上,每年开展调研、指导等服务不少于2 次。

试点企业及其他单位应确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核查和评估,开展定密、隐密、解密、销毁等工作;加强对重点人员、涉密信息、涉密区域、商务活动管理,构建人防、技防、物防等综合防护体系。

(五)部门协作方面

试点园区及企业单位均应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保护长效机制顺畅,积极协助行政、司法等部门开展商业秘密服务指导、纠纷调解与案件查处等工作。

(六)示范引领方面

试点园区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多举措吸引商业秘密保护高端人才、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或优秀企业聚集入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服务。园区内企业未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试点企业及其他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做出示范、树立标杆,推动相关行业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未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流程

(一)试点申请。申报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园区、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交材料至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由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局初审、市级市场监管局复核后,于每年8月30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于10月底前由省局完成验收。

(二)组织验收。省市场监管局将采取书面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提出综合验收意见后予以公布。

(三)工作开展。公布为创新试点基地的园区、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创新举措方法,扎实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工作推进情况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由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省市场监管局。

四、动态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对列入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园区、企业及其他单位施行动态管理,根据报送的工作推进情况,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或委托市级市场监管局每年度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园区、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商业秘密保护明显漏洞以及其他不再满足创新试点基地要求的情形,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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