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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8

发文字号

浙财社[2018]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08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8]93号

2018年11月8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2017年8月9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印发了修改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经研究,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12号)予以废止。

  关于废止《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实施后,《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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