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年12月21日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呼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呼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适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适用《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呼市卫生计生委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市卫生计生宏观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制订涉及公众重大利益调整的全市卫生计生重要政策、措施;
(三)决定市卫生计生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处理公众反映集中的卫生计生热点、难点问题或者容易引发广泛社会争议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对本委及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工作有重大影响,需要由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启动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
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可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认为需要由呼市卫生计生委决策的事项,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呼市卫生计生委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七条 委主要领导代表呼市卫生计生委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启动行使决策权。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指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科室(单位)。
第三章 方案拟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和问题;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采用公开征求意见书、座谈会、民意调查、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通过召开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可以委托专门调查研究机构进行,专门调查研究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四)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的名额以及报名办法和条件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依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遴选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布。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优先遴选为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说明,并接受听证参加人的询问。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汇总整理公众参与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并通过适当形式反馈。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邀请并组织相关领域2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反馈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
第六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应当通过调研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经济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高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但是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执行;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度风险的,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决策。
第七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按照《呼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向委办公室提交送审材料并经其审核后,由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委办公室在收到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后,连同送审材料送委领导审签,提出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党组会议计划,按程序组织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暂缓讨论、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决定暂缓讨论的决策草案,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委主要领导决定。
第九章 决策执行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完成决策评估后,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