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2013年9月21日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定于近期开展全省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范围
省卫生厅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云编办[2013]104号)明确了省安全监管局有关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此次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按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并由省安全监管局换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工作程序
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采取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技术评审、审批换证的方式和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服务机构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申请表(附件2);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5.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6.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7.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其资质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8.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目录清单;
9.实验室有关资料;
10.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11.近3年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二)省安全监管局对所受理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材料接收单》(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由省安全监管局存档)。
(三)省安全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40个工作日内将分批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技术评审,具体技术评审内容见附件6。
(四)现场技术评审后,省安全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换证”或“整改换证”的审核结论,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附件8,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由省安全监管局存档)。
(六)对审核结论为“批准换证”的服务机构,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对审核结论为“整改换证”的服务机构,由省安全监管局向服务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服务机构签订承诺书(附件7)后,予以换发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临时资质证书到期3个月前,服务机构自愿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省安全监管局自接到换证申请和整改报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技术评审工作,审核合格者,予以批准换证,不合格者,取消其资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安全监管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严格按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规定,加强属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各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此次年检续展及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报送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技术评审的相关工作。
(三)各服务机构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2日17:00,逾期未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资质自动作废;全省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结束,届时原资质证书作废,并由省安全监管局收回。
(四)各服务机构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通过换证的服务机构,省安全监管局将向社会公告,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