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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30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16]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惠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30

颁发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府办[2016]24号

2016年10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贯彻〈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十一届1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贯彻《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作坊办法》)和《广东省食品摊贩登记卡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条例》、《小作坊办法》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别进行区分,属于食品小作坊的,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属于食品经营单位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
  (三)贯彻落实《条例》将纳入我市各县、区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范围。
  (四)我市将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电子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监管信息实时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五)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六)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摸清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底数,制定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申请流程》,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发酵酒、花生油、豆腐等食品为重点,按照《小作坊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证。不符合条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食品摊贩经营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因地制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原则,划定辖区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面积时,应充分考虑区域内申请摊贩人数以及摊位实际可容纳数,原则上单个食品摊贩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十)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条例》和《广东省食品摊贩登记卡格式》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负责辖区内食品摊贩登记办卡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安排划定区域摊位的细则及《食品摊贩登记卡申请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四、相关部门职责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十五)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试行集中管理。
  (十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并录入数据库;建立本行政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制度;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辖区内存在未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中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禁止性目录中的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同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十七)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八)卫生和计生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我市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十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职权负责对市区不在依法划定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进行查处,对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将线索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
  各县、区有关部门依职权负责对本县、区辖区不在依法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进行查处,对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将线索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环卫部门负责指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十一)环保部门负责监督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二)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和路段的道路、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三)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涉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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