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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30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4]2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30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233号

2014年9月30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医保医疗服务监管工作
  该项工作是遏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部分省(市、区)实践证明可行的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人社部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二、着力规范医务人员医保服务行为
  各地要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约束功能,按人社部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从签订2015年度服务协议开始,细化协议内容,强化对医务人员医保服务行为的约束,明确违约处置。各地要相应建立医务人员医保服务诚信档案,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要出台医务人员医保服务管理办法。

  三、全力推进医保医疗服务实时监控
  已经实现医保监管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的地区,要在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实时上传、完善监控规则、加强分析研判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医保医疗服务实时监控实效。其它地区要提请政府加大投入,在2016年底前完成医保医疗服务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将医保基金的监管延伸到定点医院医疗服务环节。

  四、切实加强医保医疗服务监督检查
  各地要围绕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规范的医保医疗服务,充分发挥经办稽核、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各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约谈、暂停购买违约医务人员医保服务、依约拒付医保费用、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等措施,加大对违约违规支付和骗取医保基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各地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处理,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五、认真落实医保医疗服务监管任务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将推进医保医疗服务监管工作作为基金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做好内部协调、计划分工、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工作,并认真做好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关工作;各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要将该工作与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并认真做好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该工作作为加强基金日常监管的重点工作,具体落实各项要求;各级信息管理机构要做好医保信息库信息标准化、定点医院信息接口技术规范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管理,落实本统筹地区医保医疗服务监控信息系统立项和建设工作;各级宣传管理机构要加强宣传协调,积极组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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