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9]20号
2019年5月8日
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以下简称“卫生健康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卫生健康投入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卫生健康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卫生健康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健康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市县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卫生健康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安排。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卫生健康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卫生健康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卫生健康委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申请通过卫生健康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卫生健康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省级对地方的补助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十条 卫生健康资金具体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内容:
(一)公共卫生服务。重点用于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在核定服务任务、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市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国家确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安排实施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计划生育服务。主要用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等。
(三)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
(四)其他支出。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卫生健康项目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卫生健康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分配省本级的补助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结合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补助资金情况,提前下达各市、省财政直管县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或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按照目标人群数量和人均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实行省级分档分担办法,具体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能力建设、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其他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根据区域财力状况、服务人口、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分配因素根据项目分配特点确定,并向省财政直管县等困难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资金支出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对卫生健康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公开卫生健康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公开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9日。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绩效考核结算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68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69号)、《关于修订省级卫生计生重点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