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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售药店GSP认证等事项的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7-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惠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零售药店GSP认证等事项的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2014年7月31日

  委托单位: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荣君  职务:局长

  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成一路食品药品监管大楼
  受委托单位:惠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惠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少锋(惠城区局局长)
  陈国强(惠阳区局局长)
  黄国光(惠东县局局长)
  彭仲来(博罗县局局长)
  李房生(龙门县局局长)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惠食药监法[2014]87号)的规定,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委托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下列要求在各自行政辖区内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许可
  (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事项,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2.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就委托事项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对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予以追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2.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3.受委托单位须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许可证书和相关文书材料;
  4.受委托单位应建立相关的检查实施办法和工作制度;
  5.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四、委托执法时间
  委托执法时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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