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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8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18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症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为切实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址(国办发[2004]71号,以下简称《通址)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05年我省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40%,2010年达到6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2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3800万人,2010年达到8700万人。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协调组织。省政府建立由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立妇立共青团、老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四川省精神卫生工作联席协调会议制度,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精神卫生防治任务。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三)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立共青团、妇立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分工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积极支持社区和综合医院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工作;民政部门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妇联要积极支持本地妇幼保健机构和精神卫生机构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残联要继续关注、了解、反映精神残障人群的状况,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并回归社会。
  (四)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一)构建保障精神卫生工作开展的领导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精神卫生工作联系协调网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共青团和残联等部门精神卫生工作联络员制度。
  (二)健全精神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体系。组织专家针对不同年龄、职业和不同生活境遇的人群编写宣传大纲,向不同群体人群传递应对应激因素的技巧。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调查并针对群众中的盲区开展工作。当前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培训宣传工作骨干队伍,轮训综合医院、社区、乡镇基层卫生机构的医务工作者和公安干警、教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建立健全精神疾病防控体系。省、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精神疾病防控专家咨询委员会,拟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心理救援工作。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和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我省要认真做好实施执业准入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八、依法规范精神卫生工作
  根据《通址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我省立法进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法规体系。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定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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