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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7

发文字号

冀人社发[2011]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7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46号

2011年6月7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华北油石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住重点人群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要按照国家今年城镇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各类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着重做好大、中、小学生的参保工作。个别参保率较低或不稳定的统筹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和调整参保政策,加大医保的吸引力度,确保任务目标的落实,让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惠及到广大城镇居民。

  二、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安排落实地方的补助资金。今年国家财政对我省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8元。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中的省财政直管县每人每年补助90元;对相对困难地区中的省财政直管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对较好地区中的省财政直管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对于非直管县按照人均财力,将11个设区市分为三个档次,对不同市所属的县(市、区)每人每年补助37元(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47元(张家口、承德、邯郸)、57元(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各市、县要对照国家提出的2011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要求,核算本地需要落实的财政补助差额,并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快市级统筹步伐。先期试点的四个设区市,今年市级统筹工作要进入实际运行阶段,其他各设区市的市级统筹工作要抓紧制定方案,年内正式出台相关政策,并付诸实施。

  四、广泛开展门诊统筹工作。门诊统筹工作要从门诊大病向门诊慢性病、多发病延伸,充分利用政府补助资金广泛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可先在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门诊统筹。同时,以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方式制定支付门诊统筹医保费用的相关政策,建立并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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