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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评审评价结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05

发文字号

冀卫医函[2017]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05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评审评价结论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7]71号

2017年12月5日

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委依据《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对你院进行了全面评审评价,并按照评审程序将评审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根据评审评价结果和公示情况,经研究,确定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为三级甲等精神病医院。有效期为2017年12月至2021年12月。

  希望你院认真总结医院评审评价中的好经验和做法,将评审要求纳入日常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推进医院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升医院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要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内涵建设,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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