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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1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5]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60号

2015年6月1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

  为了建立满足我省群众实际需求的慢性病连续处方病种管理、处方管理、药品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等制度,方便已在高等级医院就医慢性病患者待病情稳定后就近、简便配药,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并引导高等级医院就医慢性病患者向基层分流。经研究,决定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试点时间3年(2015年-2017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医院
  2015年,确定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医院。
  从2016年开始,试点医院逐步向在杭二级以上医院扩展。试点医院按照自主申报、核准备案程序予以确定。省人力社保厅发布申报公告后,相关医院向省人力社保厅申报,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备案后开展试点。

  二、试点病种
  2015年试点病种:高血压、糖尿病。
  2016年增加试点病种: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阿尔茨海默病。
  2017年增加试点病种: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支气管哮喘。
  如试点中确有需求增加试点病种,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研究增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慢性病连续处方常用药品范围(见附件一)。试点医院根据慢性病连续处方常用药品范围,具体确定慢性病连续处方用药品种,并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所确定用药品种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三、适用对象
  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对象是试点病种患者在试点医院经过规范治疗后,医生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省级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首诊患者暂不适用慢性病连续处方。
  慢性病连续处方必须由患者本人在就诊时自行自愿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处方开具医生必须向患者当面说明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四、处方管理
  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定浙江省慢性病连续处方笺制式,各试点医院按统一制式自行印制。慢性病连续处方笺包括患者个人资料、患者相关病史和用药情况、患者个人申请意见、医生诊断和医嘱、处方有效时限、相关风险责任等。慢性病连续处方笺采用“一笺三单”形式。一笺有效期为12个星期;每笺包括三张联单,每张联单有效时间为4个星期;三张联单必须连续使用,中间不能间隔。患者每次配药时,向医院药房、定点零售药店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次提供一张联单留存(见附件二)。
  每份慢性病连续处方必须在开具3天内启动使用。每笺第二、三次配药须在上一联单剩余用药量5天以内领取。

  五、风险控制
  各试点医院须制定试点病种诊疗、用药、质控等必要的规范,最大限度规避诊疗风险和用药风险。医生要严格把握慢性病连续处方适应指针,谨慎评估风险,并明确告知所申请患者。
  药师在患者凭处方配药时要对处方进行审核,辨析是否存在药品配伍禁忌。

  六、配药管理
  (一)配药机构。试点期间,患者持慢性病连续处方可到以下3个机构配药:1.慢性病连续处方开具的试点医院药房;2.定点零售药店;3.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药品管理。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病种适用药品范围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配药机构负责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所需药品。
  (三)医保结算。慢性病连续处方按以下规定分类结算:
  1.患者在慢性病连续处方开具试点医院药房配药,首次结清4个星期药品费用,医保报销比例按试点医院报销等级结算。余下两次可在试点医院药房配药,也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药,费用按医保规定结算。
  2.患者持慢性病连续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分三次领取药品,每次单独按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报销等级结算。
  3.患者持慢性病连续处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药,要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方,按每4个星期为一次,每次单独结算。

  七、其他
  试点医院试点病种所开具药品费用按每4个星期为一人次列入当年试点医院相关门诊次均费用考核统计口径。对于试点成效明显的医院,卫生计生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别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定点医院年度考评中予以适当激励。因实施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而增加的门诊次均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在实行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时予以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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