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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医用材料造口袋、造口底盘纳入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30

发文字号

渝医保发〔2020〕69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1-01-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用材料造口袋、造口底盘纳入医保支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医用材料造口袋、造口底盘纳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

       将医用材料造口袋、造口底盘纳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分别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 比例予以支付。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个人先自付20%,退休个人先自付15%;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20%。

       二、将医用材料造口袋、造口底盘的门诊费用纳入特病恶性肿瘤门诊报销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恶性肿瘤的特病患者,因肠造口术后需要使用医用材料造口袋、造口底盘,其在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我市医保特病恶性肿瘤的报销范围,实行限额报销,年度累计基金支付限额为3600元(3600元纳入我市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相关医保报销政策按我市特病现行规定执行。

       三、恶性肿瘤特病门诊使用医用材料造口袋、造口底盘费用的医保结算

       恶性肿瘤的特病患者,因肠造口术后需使用医用材料造口袋、造口底盘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造口袋、造口底盘费用时,选择病种“恶性肿瘤肠造口术(10001a)”进行医保费用的单独结算;结算恶性肿瘤其他门诊费用时,仍选择原恶性肿瘤特病病种进行结算。

       四、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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