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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24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2016年3月24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了县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视频会。为扎实推进医疗机构,尤其是县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防止疾病传播,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着力提升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意识和防控能力为工作重点,重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加强督导,查找薄弱环节,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如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化医疗机构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院内运输、暂时贮存等环节工作,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应进行集中处置,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要求,做好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地要结合《四川省县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5]348号),对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日常监管等工作挂钩。

  四、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同公安部门、环保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发现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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