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南通市市级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5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市级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级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强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优质发展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有效落实,按照中央、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医院发展资金和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内拨款、市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 市级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
1.牵头编制并向市政府上报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2.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医疗卫生专项资金;
3.监督检查医疗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再评价。
(二)市卫计委
1.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2.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医院发展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审核《南通市市区拟发放一次性计生奖励金花名册》,按规定发放符合条件的已死亡职工计生奖励金;
3.对医疗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三)市人社局
1.配合市卫计委对计生奖励金进行项目管理;
2.核对《南通市市区拟发放一次性计生奖励金花名册》;
3.按市卫计委确认的名册发放正常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计生奖励金。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医疗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医院发展资金
1.市直公立医院发展补助,分为经常性补助、专项补助、奖励性补助三大类。
经常性补助:用于补助医院人员费用支出,包括在职人员补助、离退休人员补助。
专项补助:包括基本建设补助、大型设备购置补助、重点学科及人才建设补助、核定存量债务化解、政策性亏损补贴、政府指定的援外支边等公共卫生任务补助、其他专项补助等。
奖励性补助:用于奖励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优秀的市直公立医院,及医疗专业学科建设、新医疗项目技术引进后取得显著社会成效的争先创优项目。
2.市区(不含通州区)民营医院发展补助。
3.医疗卫生事业深度接轨上海工作补助。
(二)计生奖励金
主要用于奖励市区(不含通州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独生子女证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
第七条 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原则上为无偿补助(奖励)。其中,对民营医院补助视情实行参股等方式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下达)
第八条 医院发展资金。医院发展资金预算与下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市卫计委根据有关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客观需求,编制下年度医院发展资金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市财政局于当年12月底前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医院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卫计委应当在20日内通过公开渠道(部门门户网站、报纸等)发布经市财政局备案的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对象、表式、流程等),组织项目申报。
市卫计委对申报项目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其中:
1.经常性补助:按经市卫计委审核的市直各医院编制人数,于年初一次性拨付(资金)至各医院;
2.专项补助、奖励性补助、民营医院发展补助、接轨上海工作补助等:市财政局视项目实施情况直接拨付(下达)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或根据市卫计委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九条 计生奖励金。计生奖励金预算与下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市卫计委根据计生奖励有关政策,编制下年度计生奖励金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市财政局于当年12月底前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区持证职工申报计生奖励金,按规定程序办理。企业、社区居(村)委会、区卫计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卫计委等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
正常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持证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预算,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下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打卡发放。已死亡的持证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增列市卫计委部门预算,由市卫计委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领拨付。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医疗卫生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十一条 对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中涉及基本建设、装饰装修、信息化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活动补助的,应按市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重大活动等相关规定程序及要求办理。其中:应由申报单位编制的估算或概算须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其中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报市信息办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需实行代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形成资产的要加强管理,履行产权登记手续。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结束后,各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及时提交资金支出情况和绩效分析材料;市财政局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对医疗卫生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