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服务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2018年5月17日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17年度服务工作考核的通知》(银人社发[2018]19号)要求,2018年4月,由市人社局、卫计委、物价局、医保经办机构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全市33家定点医疗机构2017年度生育保险服务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7年,纳入本次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共33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9家,二级医疗机构21家(包括9家民营医疗机构),县二级专科医疗机构3家。
二、考核情况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考核小组从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基础管理、业务管理、服务工作三个方面,通过听、查、看、问、现场评审、现场反馈问题的方式,对33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全面考核和检查。考核发现,大多数定点医疗机构能够针对2016年度考核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2017年度服务工作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严格执行我市生育保险住院分娩特需服务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生育医疗服务,较好地完成了2017年全年生育保险服务工作。但是,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仍不同程度存在问题。考核小组针对考核发现的问题,当场向被考核单位进行了全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好的做法
1.重视政策宣传。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能够重视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和物价公示,在医院挂号大厅、妇产科门诊、产科住院病区设置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及常用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同时积极向住院患者宣传生育保险政策,保证参保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其中,银川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保险政策宣传、物价公示清晰明了,制式统一。
2.严格身份审核。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能够严把参保住院患者身份核对关。在参保女职工入院后,即对参保患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并指导其准备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审核相关材料,同时为其提供《银川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审核确认表》,审核后予以确认盖章。
3.特需项目知情同意书签订。大部分医疗机构能够按照生育保险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特需项目知情签订制度,提前告知参保患者特需项目及价格。
4.合理诊疗服务。大多数定点医疗机构均能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在二孩政策全面实施的大背景下,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生育医疗服务,大多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剖宫产率稳中有降,既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又使医院在生育包干付费制度中获得较大收益。
5.热情接待服务。绝大多数定点医疗机构设有微信公众号、咨询电话等,能够热情对待参保患者,耐心解答来电、来诊询问,并有效处理患者投诉,及时化解矛盾。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均能为住院人员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1)个别医疗机构配备的生育保险专(兼)职人员对生育保险服务政策或医疗服务经办流程不熟悉,对生育保险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不到位。银川市中医医院人员培训不到位;宁夏中山医院、永宁县人民医院配备人员政策不熟悉;贺兰县第一人民医院人员配备不齐,现有人员对政策不熟悉;燕鸽湖职工医院配备人员对政策不熟悉,人员培训不到位。
(2)个别定点机构生育保险服务及经办管理制度不健全。银川市中医医院、银川市博爱医院、宁夏友谊慈善医院、宁夏中山医院、华夏中西医结合医院、贺兰县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保险服务及经办管理制度不健全。
(3)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政策宣传栏设置不全或生育保险政策宣传栏未及时更新政策,生育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生育保险政策宣传未上墙;贺兰怡康妇产医院、宁夏慈安妇儿医院、宁夏西京妇产医院、宁夏中山医院、华夏中西医结合医院、贺兰县第一人民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医院普遍存在生育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未及时更新、部分政策未上墙的问题。
2、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业务管理情况松懈
(1)个别定点机构对就医人员的身份核查存在漏洞,生育保险审批不严格,审批确认表项目填写不全。银川市中医医院、贺兰县第一人民医院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未留存;灵武市人民医院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未全部留存;贺兰县妇幼保健院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未进行审批;宁夏中山医院未执行生育保险审批制度,没有对就医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2)个别定点机构向在院病人提供生育医疗费用日清单管理不足。自治区中医医院、燕鸽湖职工医院向在院病人提供的每日清单中没有医保项目类型区分;丽人妇产医院、宁夏西京妇产医院向在院病人提供的每日清单中包含有分娩套餐清单;永宁县人民医院每日清单项目不全。
(3)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特需服务管理制度不严。我市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生育住院分娩“特需服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医院生育保险特需项目仍签订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自治区中医医院在院剖宫产病历中未签订特需项目知情同意书;宁夏友谊慈善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医院在院病历特需项目知情同意书中仍签有“乳房按摩”等新目录库中没有的项目;华夏中西医结合医院在院病人特需项目未单独设置特需项目知情同意书;贺兰县第一人民医院、燕鸽湖职工医院特需项目知情同意书未全部签订;永宁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特需项目知情同意书已签订项目有医嘱无计费,特需项目让就医人员门诊结账。
(4)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欠缺,在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方面有待改进。贺兰县妇幼保健院、贺兰县人民医院、贺兰县第一人民医院剖宫产指征较低;银川市妇幼保健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宁夏西京妇产医院、贺兰县人民医院、贺兰县妇幼保健院、永宁县人民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医院普遍存在给产妇同时使用两或三种相同功效的中成药进行治疗;燕鸽湖职工医院将病人入院后的常规检查项目改为入院前检查;灵武市人民医院入院常规检查缺少肝肾功能检查,不符合行业规定;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国龙医院、宁夏新协和医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丽人妇产医院、银川市博爱医院、宁夏友谊慈善医院、宁夏中山医院、华夏中西医结合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灵武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抗生素使用不规范,存在抗生素用量过多、抗生素使用等级过高、抗生素使用指征偏低等问题;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将新生儿用药计入生育保险包干费用;自治区中医医院、宁夏西京妇产医院新生儿辐射台抢救常规使用。
(5)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物价公示欠缺或物价收费不合理等问题。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华夏中西医结合医院物价未公示;贺兰怡康妇产医院、国龙医院、宁夏新协和医院、宁夏友谊慈善医院、宁夏中山医院、贺兰县人民医院、贺兰县第一人民医院、永宁县人民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医院、燕鸽湖职工医院物价公示部分欠缺、常用项目未在显要地方进行公示;丽人妇产医院、银川市博爱医院公示的收费价格与物价部门报备价格不符,收费项目不规范,部分物价公示欠缺;灵武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辐射台抢救未下医嘱但计入费用。
三、考核结果
经综合评定,33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25家,全额返还保证金;80分-90分的2家,70分-80分2家,按规定扣除部分保证金;宁医大总院心脑血管医院、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五医院、灵武市中医医院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2017年度未发生生育住院费用,不赋予考核分值。(考核分数表附后)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生育保险政策和考核要求,严格执行我市生育包干付费制度,有效降低刨宫产率,特别是要严格按照生育保险按人头包干付费和住院分娩“特需服务项目”规定,用好政策,做好服务。
附件:2017年度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分数表
序号 | 考核单位 | 考核得分 | 备注 |
1 | 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 | 99.0 | |
2 |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 98.0 | |
3 | 自治区中医医院 | 97.5 | |
4 | 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 | 97.5 | |
5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97.0 | |
6 |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 97.0 | |
7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95.5 | |
8 | 银川国龙医院 | 95.5 | |
9 | 自治区宁东医院 | 95.5 | |
10 | 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 | 95.0 | |
11 | 宁夏西京妇产医院 | 95.0 | |
12 | 宁夏虹桥怡康妇产医院 | 95.0 | |
13 |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 94.5 | |
14 | 贺兰县人民医院 | 94.5 | |
15 | 银川市中医医院 | 93.5 | |
16 | 宁夏新协和医院 | 93.5 | |
17 | 灵武市妇幼保健生育计划服务中心 | 93.0 | |
18 | 灵武市人民医院 | 93.0 | |
19 | 永宁县妇幼保健所 | 92.5 | |
20 | 永宁县人民医院 | 92.0 | |
21 | 贺兰县妇幼保健所 | 92.0 | |
22 | 宁夏慈安妇儿医院 | 92.0 | |
23 | 燕鸽湖职工医院 | 91.5 | |
24 | 贺兰县第一人民医院 | 91.0 | |
25 | 银川丽人妇产医院 | 91.0 | |
26 | 银川博爱医院 | 86.0 | |
27 | 宁夏友谊慈善医院 | 86.0 | |
28 | 宁夏中山医院 | 78.0 | |
29 | 宁夏华夏中西医结合医院 | 75.0 | |
30 | 宁医大总院心脑血管医院 | 该定点医疗机构2017年度未发生生育住院费用,不予考核赋分。 |
31 | 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 |
32 | 解放军第五医院 |
33 | 灵武市中医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