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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小微企业评审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30

发文字号

榕市场监管监测[2015]3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30

颁发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小微企业评审机构的通知

榕市场监管监测[2015]342号

2015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福建省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安办[2013]5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榕安办[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经审核,确定以下单位为2015年度福州市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

  一、评审机构名单
  1.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协会
  地址:台江区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A#楼804-805
  联系人:严和,联系电话:83637533,15005992310
  2.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福建审核中心
  地址:鼓楼区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十楼
  联系人:陈澍新,联系电话:87876283,13906912365
  3.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地址:鼓楼区西门外山头角121号
  联系人:张孙现,联系电话:18950350096
  4.市标准化协会
  地址:鼓楼区杨桥新村41座三楼
  联系人:黄洪生,联系电话:83757660,13459118522
  除上述评审机构外,今后凡符合《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福建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安委办[2013]19号)相关要求的评审机构,在我局备案后,均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二、有关要求
  1.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人员,加紧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程,确保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作三年行动”工作目标。
  2.评审机构要规范评审,严格标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评审前必须主动向评审主管部门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必须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必须遵守公正性保密承诺,在人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我局将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
  3.参评单位要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作业行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为重点,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各个专业全面开展达标创建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按照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的具体要求,推动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通过评审、达标后,企业在软硬件方面必须保持常态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持续有效推进。

  三、其他事项
  评审机构必须按照法定的评审程序的评审标准及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及时向我局提交评审报告及相关附件,及时通报有关事项,以便我局审核、公告。
  已达标的企业每年必须及时向原审核单位和评审机构抄送年度自评报告;评审机构应做好后续工作,及时掌握所评审企业每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发现问题时必须到场抽查、核查、督促、指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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