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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药品安全示范县电子监管全覆盖暨申报配数据终端分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18

发文字号

云食药监市[2013]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18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药品安全示范县电子监管全覆盖暨申报配数据终端分配工作的通知

云食药监市[2013]13号

2013年3月18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零售药店电子监管试点项目是国家局组织实施的惠及我省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其工作目标将药品电子监管网向零售终端覆盖,按照“整体规划,试点先行”的原则,通过选择部分零售药店开展电子监管试点,实现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管,有效提高药品监管效能。在试点工作中,国家局将对我省开展试点的零售药店配发4000余套终端设备。为组织实施好这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及试点县申报原则
  (一)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由药品市场处和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市场处负责以县为单位申报试点,信息中心负责各药品连锁企业的申报工作。
  (二)试点县申报原则
  1.结合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优先考虑已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且具有争创国家级范县条件的县(区、市)局。
  2.自愿申报。试点申报单位工作积极性高,有管理能力,能严格按照国家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对试点药店所配设备,能开展日常监管,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3.择优选择。省局将根据各县申报情况,在国家局已初步确定的试点范围及规模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择优确定试点县。

  二、积极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
  (一)做好系统规划。电子监管全覆盖是药品安全示范县的重要评价指标,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各零售连锁药店、单体药店药品配送、仓储管理、网络环境等情况的摸底和调研,统筹规划电子监管系统建设规模及实施步骤。
  (二)明确责任义务。零售药店获得配备终端使用设备的同时,须按要求及时上传药品购销核注核销数据,并承担后续系统正常运行相关费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做好协调工作。协调网络运营商,完善药店基础网络建设,确保网络畅通。为实施电子监管全覆盖打好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示范县检查验收工作,向省局推荐一个创建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并于2013年3月29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需要配备终端设备的药店数量、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书面资料报省局市场处。
  (二)突出重点。重点解决县城及乡镇所在地单体药店的电子监管问题。
  (三)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试点县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组织动员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试点,鼓励和引导零售药店积极参与试点。
  (四)规范试点工作程序。经批准的试点县要严格按照省局试点工作程序(待发)要求开展工作。
  (五)鼓励创新。在坚持试点工作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施创新试点工作模式和实施方案。

  联 系 人:吴炬
  联系电话:0871-6857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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