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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201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市(州)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3-01-08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8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201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市(州)的通报

川办函[2013]4号

2013年1月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扎实工作,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年未发生一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向好。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地201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省政府决定对成都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内江市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等8个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市(州)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学习先进市(州)的经验,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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