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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04-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30

颁发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89号建议的答复

2019年4月30日

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收悉,根据交办意见,现就我局主要涉及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的管理问题回复如下:

  食品或餐饮小摊点一方面为解决群众就餐需求提供了方便,为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就目前社会需求来说,不可缺少。但就食品安全来讲,无备案经营、环境卫生差、原料不过关、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证明等隐患仍较为突出。针对问题我们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食品小摊点实施备案管理。按照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应遵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划定,在开办之日起15日内要向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为二年。省局已规定《备案卡》格式要求及样式,市、县局结合实际,陆续出台备案的具体办法,明确了备案的程序、监督管理要求等,备案工作已全面展开。

  二是强化对食品小摊点的日常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食品小摊点须具备与所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需持有健康证明,还对餐饮具及炊用具的清洁卫生,包装食品的材料和现场的卫生环境提出要求。重点查处食品小摊点进货渠道不规范、卫生条件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在户外公共场所露天销售食品的,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积极推动食品小摊点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推动县(市、区)政府建设食品小摊点的集中经营区域或者各类便民市场,增强规范化管理。其中,介休市投资3174万元,建设了13个便民市场,均匀分布在市区范围内,实现了“游商归市、坐商归店”;洪洞县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规划建设美食广场,改造升级批发市场,基本消除了马路市场食品摊点;昔阳县采取政府投入建设市场、让利租赁引商入驻、集中管理规范行为、强化监管保证安全四项治理措施,使政府、商户、群众多方共赢,食品小摊点治理效果明显;杏花岭区打造了2条市级示范街和8条区级示范街以及1个美食广场,实行“三统一、四规范、五提高”制度,促进餐饮从业者提档升级,规范经营,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效果。

  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反馈。

  负责人:
  承办人:邸斌
  联系电话:0351-768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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