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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关食堂、托儿所之工作人员如在行政编制人员以内者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发布日期

1953-04-22

发文字号

[53]卫医字第520号

信息分类

法律行政法规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

      3月18日卫便医字第0092号函悉。关于机关食堂、托儿所之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问题,经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联系,顷得该部复函略称:“机关食堂、托儿所之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问题,如该机关食堂、托儿所在行政编制人员以内者,应与其他机关人员同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情,特此函复知照。


 195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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