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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规范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01

发文字号

晋医保函〔2023〕69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1-01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结合《2022年度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评价报告》及我省医疗医保实际情况,支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在充分调研测算论证的基础上,现决定对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部分诊察费、病理检查、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超声检查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将普通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省优秀专家、享受国特贴专家、急诊诊察费和门/急诊留观诊察费纳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8元/人次给予支付。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打包付费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再向参保居民收取门诊诊察费。

三、各市及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计划地开展政策宣传和文件解读,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和媒介,做好解释和引导,广泛凝聚共识,让群众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政策,理解和支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四、各市要健全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价格、使用频次及费用等监测分析,特别是对门诊诊察费收取频次较大的,收费与报销结构比例不对称的,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五、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明确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未完成诊察过程的服务产出时,再次复诊时不得重复收取门诊诊察费。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等制度,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规范“普通门诊诊察费”等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2.调整规范“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 ”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3.调整规范“磁共振扫描(MRI) ”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4.调整规范“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3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5.调整规范“病理检查”等1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6.取消“药物血管功能试验”等2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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