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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晋医保函〔2023〕77号
其他
山西省
现行有效
2023-12-27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3-1)》和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中成药联盟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采产品范围
我省参加的本次中成药采购联盟第二批集采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的规则确定,具体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相关数据核定。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2024年1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本次中成药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
(二)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由省药械采购中心组织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的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中选产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
四、强化集采药品挂网和采购管理
根据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要求,本次中成药集采需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安排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药品名称下未在中选企业申报供应清单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
(二)合理调整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鼓励其主动降价。调整后的同药品名称下同企业同剂型非中选药品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小包装价格低于大包装价格、小规格价格低于大规格价格。
(三)严格加强对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的采购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确需使用流标药品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在本次集采报量的50%。
五、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及时足量组织生产,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需求。中选产品由中选生产企业根据实际配送需求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所选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及供应范围必须覆盖统筹区内所有参加集采的医疗机构,并按照省平台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采购协议的签订。对不能按时签订采购协议和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供应的供货企业(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产品质量等工作的管理。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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