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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07

发文字号

晋医保办函〔2024〕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3-25

颁发部门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3〕2号)和《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落实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九批国采”)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药品范围

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九批集采山西省中选药品(包括残缺规格药品)、备供药品,以及部分品种的第二备供药品(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

第九批国采中选结果自2024年3月25日起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九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中相关规则确定,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及医疗机构报量等有关数据计算核定。

采购周期自2024年3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集采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山西省中选企业、备供企业、第二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完成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的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我省的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第二备供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挂网供应。

鼓励国家集采其他地区中选产品积极申请按照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已在我省挂网的非主供及备供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调低挂网,原挂网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继续从低执行。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要基于其中选药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价格;集采同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我省同品种中选价格。第九批国采未中选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按照上海梯度降价后的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已在我省平台挂网但企业不执行梯度降价的药品,纳入备选药品目录,我省挂网价格低于上海梯度降价的产品继续从低执行。

四、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及时足量组织生产,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按照省平台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采购协议的签订,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需求。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选择采购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备使用及产品质量等工作的管理,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附件: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药品供应清单.xlsx

      2.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备供药品清单.xlsx

          3.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第二备供药品清单.xlsx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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