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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药品耗材和临床检查管理推进医疗费用控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24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2014]1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24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药品耗材和临床检查管理推进医疗费用控制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198号

2014年6月24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两大两多”(大处方、大检查,自费药品耗材多、昂贵药品耗材多)等过度医疗行为,促进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用材,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加大医师用药、用材和临床检查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完善处方、医嘱和检查检验单动态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重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昂贵医用设备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54号)和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针对“两大两多”问题,建立完善门急诊处方、病区医嘱设计药品耗材和检查检验部分、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病理检查单动态监测制度,严格按照“诊断必需、避免重复”的原则确定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项目,严禁“开单提成”现象,减少不必要的临床检验检查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

  二、建立完善处方、医嘱和检查检验单分析点评制度
  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月至少组织对20%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和检查检验单,对10%的医师开具的医嘱中涉及药品、耗材、检查检验部分开展1次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和连续开具的20例检查检验单,重点对抗菌药物、激素、抗肿瘤药物、围手术期用药、原研药品、专利药品、单独定价药品、自费药品、昂贵药品和耗材以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等临床应用管理指标开展点评。

  三、建立完善处方、医嘱和检查检验单公示通报制度
  医疗机构开展处方、医嘱和检查检验单点评的结果要及时反馈临床科室,建立合理和不合理处方、医嘱和检查检验单院内和科室每月公示通报制度,并作为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职位晋升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采取提高处罚绩效比例、限制乃至取消处方和开单权等措施,督促临床医务人员合理使用适宜药品、耗材和开具检查检验单,尤其是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指针的把握,提高诊断阳性率。

  四、建立完善不合理处方、医嘱和检查检验单约谈整改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针对“两大两多”问题,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纳入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内容,建立完善药品、耗材和检查检验不合理应用约谈整改制度,及时整改问题,实现持续改进。对整改不力,流于形式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出现不合理处方、医嘱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连续20例检查检验单阳性率低于标准值且无合理解释的医师,由医疗机构对医师进行诫勉谈话,依法依规提出警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认定定期考核不合格直至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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