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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12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8]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12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终止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8]37号

2018年7月12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11159050)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终止履行服务协议。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自2018年7月20日起终止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终止协议后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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