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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医保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9

颁发部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人社厅 省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20〕5号)相关政策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经费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患者救治费用补助

    (一)确诊感染人员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总体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予以补助(省属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省级财政补助40%),并对重点疫情地区和财政困难市县予以倾斜支持。

    (二)疫情流行期间疑似感染人员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给予补助。

    二、 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理、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各级财政先行垫付、据实结算。省属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三、 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采购经费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财政资金不到位延误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同时,要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财政厅,作为各级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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