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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9-24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4-09-24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2004年9月24日

  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洗清场地和设施。”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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