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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11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2007]159号

信息分类

法律行政法规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07-01

颁发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卫办发[2018]15号),此文件已失效。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159号

2007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现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产品检验受理日期为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2007年版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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